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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备案
  为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的发展,充分有效保护知识产权,2004年3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和海关备案的申请手续。在中国大陆具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凡要求海关对与其进出境的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都可以委托我公司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保护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有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的,也可以通过我公司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具体分为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两种模式,其中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又是海关采取主动保护措施的前提条件。备案内容包括:权利人的名称、地址,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有关货物的名称、被许可使用人和已知的侵权嫌疑情况等内容和有关证明文件,海关总署准予备案后向权利人颁发备案证书,并将有关备案资料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到全国各直属海关,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保护。
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也可向口岸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海关依申请对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经海关确定为侵权货物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并依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权利人收购、拍卖或者消毁。

一、主要程序

二、应提交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2、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3、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5、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
1、知识产权权利人个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或者其他注册登记文件的复印件;
2、商标注册证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或者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或者著作权登记证明的复印件以及相关证明;
3、知识产权权利人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提供许可合同的复印件;未签订许可合同的,提交有关被许可人、许可范围和许可期间等情况的书面说明;
4、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及其包装的照片;
5、已知的侵权货物进出口的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他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已经人民法院或者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法律文书的复印件;
6、海关总署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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