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可登记软件条件: 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条例》发布以后发表的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的软件。
二、 可登记软件作品类型:
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修改本(对原有软件进行修改后所形成的在功能或性能方面得到重要改进的新软件),合成软件(根据特定要求选择若干软件或软件的部分模块汇集编排而成的体现了合成者创造性劳动的新软件)以及翻译软件。
三、 申请人条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
(1)中国籍软件著作权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其继承者、受让者;
(2)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3)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依其开发者所属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的。
四、 所需文件:
申请者应当向软件登记中心提交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该软件的鉴别材料及相关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1、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对鉴别材料作例外交存:
(1)源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其中的机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交存源程序的50%;
(2)源程序连续的前1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50页;
目标程序的前、后各连续的30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连续的20页。
(3) 文档作例外交存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2、相关的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注:软件著作权登记时,申请人可以申请将源程序、文档或者样品进行封存。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
五、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 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 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
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 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 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 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
六、不予登记的软件: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七、登记类型:
1. 著作权登记
2. 权利继承(包括自然人继承和法人继承):提交有关权利继承方面的证明文件及原登记证书
3. 许可、转让:依法签订的(许可)转让合同书及原登记证书
4. 续展登记:于保护期的最后一年之内提出书面申请,交会原登记证书
5. 异议申请
6. 复审申请
7. 变更或补充登记
8. 补发或换发登记 |